以下情況不納入大型活動安保的范疇。
一是小規模群眾的自愿娛樂活動。祈禱活動、燒香祭祀、民間曲藝等這些活動參加者人數不固定,一兩百人七八百人都有可能。另外,還有體育比賽的小組賽。對外售票處沒有觀眾。 同樣沒有達到大型活動的人數標準,不能滿足數量要求。
二是政府部門的會議或活動,特別是規模較大的會議或活動。動員大會等,參加者人數大多在1000人以上,但實際上這些活動不滿足大規模活動的類型要求。
再就是服務場所等在日常業務范疇內舉辦的活動。在電影院和音樂廳等進行的公演和慶祝等活動有可能達到1000人,這是在特定場所進行的日常活動,場所本身的安全對策和作業標準基本上滿足了安全要求,因此這些活動也是大規模的活動責任歸屬不明確。
在大型活動的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與文化、監獄、質量檢查等其他政府部門一樣,除了行使相關的審查權限外,還負責指導、援助、監督管理。這些是指導性的監督管理責任,不是具體的操作層面的責任。
大型活動安保的安全責任應該是“誰主辦,誰負責”,主辦者是大規模活動安全管理的負責人。無論是政府還是其他職能部門,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把大規模活動的主要安全管理責任強加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主要通過指導和監督檢查,協助大規模活動主辦者處理安全管理問題,保證大規模活動正常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