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管理,確保守護、押運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各類專業保安服務公司和金融護衛中心(以下簡稱:“保安押運公司”)。
第三條 保安押運公司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依照本規定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保安押運公司為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系統和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單位,提供《公務用槍配備辦法》規定崗位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保安押運公司可以為奉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二十萬元以上武裝押款服務,或者提供武裝押運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服務。
第四條 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必要辦公場地,防護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護運車輛:提供金融守護押運服務的,還應當具有十輛以上符合《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且經公安部指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專用運鈔車;
(二)注冊資金在三百萬元以上;
(三)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四十名以上;
(四)建立健全符合守護押運服務要求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槍支(彈藥)保管庫(室、柜)及其安全防范設施,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有關公務用槍管理的規定。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子公司應當具備前教規定條件;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保安押運分公司或者押運分部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奮前教規定條件。
第五條 保安押運公司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組建,并實行獨資或者控股經營,外資不得參與.經濟發達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依照本規定設立保安押運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保安押運公司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申請設立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報告;
(二)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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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展守護.押運服務的范圍;
(五)隊伍、槍支(彈藥)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況;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
(七)資金、場地、車輛、設施和守護、押運人員籌、情況;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接到設立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派人實地考察.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批準。批準文件應當注明武裝守護。押運服務范圍。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要求,在批準設立保安押運公司前指導申請單位開展籌備工作。
第八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務規定的服務范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工作。
嚴禁超范圍開展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第九條 保安押運公司的守護、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周歲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品行良好,沒有賭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為;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ㄈ]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疾病病史;
(四)沒有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和刑事處罰記錄;
(五)掌握專業保安守護、押運和槍支使用技能,熟悉有關保安守護,押運和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專用護運車輛駕駛人員,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B證以上駕駛執照并從事三年以上駕駛工作。
保安押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除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有關保安經營管理業務。
第十條 保安押運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守護、押運人員進行相應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十一條 保安押運公司對聘用的守護、押運人員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報所在地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門備案。 |